一份来自基层银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六·一”期间,以儿童名义吸收的储蓄占到当期收储款的19.8%。
然而,银行业内人士对储户的这一做法却普遍持否定态度,认为用儿童名字开户存钱并非明智之举,其理由有三:
一是不利于提前支取。曾有这样一位储户,在其女儿七周岁生日那天,以其千金名字存入两万元定期三年的存款,两年后单位集资建房急需动用这笔钱,当该储户满头大汗地赶到储蓄所前来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时,一位银行工作人员非常礼貌地告诉他,根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时,必须凭存入人的身份证办理”。七岁存款人的身份证明,要拿出来谈何容易!后经经办人员的热情提醒,该储户只好按规定程序,通过公证部门开出了“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证明”,又翻箱倒柜找出独生子女证,几经辗转才赶在交款规定时间结束前取出了这笔本来就属于他的存款。
二是不利于办理挂失手续。根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签和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曾有一位储户,出于母爱,将怀孕才数月的胎儿以早已取好的名字为其存了一笔巨款,哪知在孩子出生前存单却不慎遗失,由于存款人的身份一时无以证明,焦虑万分的她费尽周折总算办妥了挂失手续,幸亏银行采取了应急措施才有效地避免了该储户蒙受巨大损失。
三是不利于存单(折)的安全保管。因为是以孩子名义存的钱,孩子往往固执地坚持由他(她)本人保管,常常导致存单丢失,或随意毁坏。
法制日报公是问